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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0760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江俊達  
           住○○市○○區○○○路○段00○0號4
            樓               
債 務 人 夏國豪  住新竹縣○○鄉○○村○○○街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夏國豪之勞保,據查債務人勞保投保單位之登記地址在桃園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