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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0861號
債 權 人 摩拓旅程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7樓 
            之4               
法定代理人 錢俊宇  住○○市○○區○○路00號6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朱源泰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執行債務人於法務部矯正署武陵外役監之財產、薪資與所得,經查債務人現確於法務部○○○○○○○○○執行中,有債務人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稽,則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臺東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