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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3781號 
債 權 人 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淑珍  住同上
債 務 人 ERSE MARGARITA(莉達,印尼國籍)
           居雲林縣○○鄉○○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而此所謂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於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係指該第三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而言。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係聲請執行債務人之薪資債權。經查債務人係受僱於第三人林錦章(住雲林縣),衡諸前開規定,本件應移送於管轄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池東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