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3787號
債 權 人 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淑珍 住○○市○○區○○○路0段000號
債 務 人 SIRIPHASONG SIRIWAN西梨灣
住○○市○○區○○○路00○00號
護照號碼:MM0000000號
居留證號碼: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最新服務處所為一詮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在新北市新莊區,此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