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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472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段000號26、27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住臺北
           送達代收人 黃新怡  
           住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二段182巷3弄33
            號2樓              
債 務 人 韓秀玲  住○○市○區○○路0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據查債務人勞保投保單位之登記地址在臺北市中正區,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