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5043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段00巷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住○○市○○路○段00巷00號6樓
送達代收人 許宏國
住○○市○區○○路○段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羽蝶等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徐羽蝶等之保險及勞保資料,經查債務人徐羽蝶、徐凱業無可供執行之勞保資料,另函查保險資料部分,因債權人逾期未繳費,故不予執行。本件經查債務人宋姵頤目前加保於第三人華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二廠,惟該第三人之登記地址所在地在桃園市蘆竹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