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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
114年度司執字第36135號
債  權  人  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顯川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劉華湘即順成百貨商店等間給付貨款(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對債務人劉華湘即順成百貨商店、劉華衡發債權憑證,惟僅提出債務人劉華湘即順成百貨商店之身分證字號,而經職權調查其住所係在新北市永和區,有債務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