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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6631號
債 權 人 玉山國際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3樓 
            之1               
法定代理人 張瓅元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婕芸  
           住同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CUCU  CAHYATI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CUCU  CAHYATI之薪資債權,經查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屏東縣。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