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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9169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號15樓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蔣祐誠  
           住○○市○○區○○○路○段0號15樓 
債 務 人 左明珠  住○○市○區○○路○段00巷0弄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曾錦龍  住同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據查債務人左明珠勞保投保單位之登記地址在臺北市中山區,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另查債務人左明珠、曾錦龍郵局存款未達應扣押門檻(左明珠:中壢內壢郵局27元;曾錦龍:麥寮郵局518元),債務人曾錦龍無可供執行之勞保投保資料,併予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