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9269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市○○區○○○路○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住同上
代 理 人 劉竣維  住新竹縣○○市○○○路○○段000號 
債 務 人 顏建興  住新竹縣○○市○○○路000號5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之薪資、股票、郵局存款及保險解約金等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薪資債權之第三人優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在新北市五股區,債務人無勞保投保資料、非集保戶、無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郵局帳戶餘額未達扣押標準。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