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1198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住同上
代 理 人 趙蔚玲 住○○市○區○○路000號4樓
債 務 人 吳仁竣 住新竹縣○○鎮○○路○段000巷0號二
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吳仁竣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臺中市。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