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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3739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段0號15樓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劉宜安  
           住○○市○○區○○○路○段000號7樓
債 務 人 劉語菲即劉容瑄
           住新竹縣○○市○○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陳鼎言即陳輝嘉
           住○○市○○區○○街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劉語菲即劉容瑄、陳鼎言即陳輝嘉對第三人之退稅款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新北市板橋區。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