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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376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1至2 
            樓及6至20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同上           
代 理 人 柯柏實  住○○市○○區○○○路○段000號6樓
債 務 人 王秀旗  住宜蘭縣○○鎮○○街000號3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債務人設籍於宜蘭縣,且聲請狀內未陳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