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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5718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住同上
代 理 人 廖宏武  住○○市○區○○路0號4樓     
債 務 人 陳思如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2
            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及郵局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已自勤育塑膠工業有限公司退保,此薪資標的不予執行,現無債務人勞保加保資料,債務人住所係在桃園市,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