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7236號
債 權 人 東元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周如茵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宥惠
住○○市○○區○○路000號2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SUHARTONO蘇多諾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函查債務人之受僱資料並執行薪資債權,經查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新北市汐止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