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8905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住○○市○○○路○段000號
代 理 人 余日進 住新竹縣○○鎮○○路○段00號
送達代收人 余日進
住新竹縣○○鎮○○路○段00號
債 務 人 美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竹縣○○鄉○○村○○○000號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債 務 人 陳潤洋即陳德松
住新竹縣新豐鄉山崎村9鄰建興路一段9
2之1號
居臺中市大肚區沙田路3段824巷後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陳姵均即溫陳招治
住新竹縣湖口鄉孝勢村7鄰忠孝路12之6
號
居新竹縣○○鄉○○村○○○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黃秀卿 住新竹縣○○鄉○○村0鄰○○街000號
居新竹縣○○鄉○○村0鄰○○○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陳潤洋即陳德松等所有之執行業務所得,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中市北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