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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9174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16樓
法定代理人 前川龍一 住○○市○○區○○○路○段00號16樓
           送達代收人 楊予銣  
           住○○市○○區○○○路○段000號7樓
債 務 人 徐杉鴻  住苗栗縣竹南鎮中英里15鄰復興路235 
            巷36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住所係在苗栗縣竹南鎮,有債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