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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036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段000號26、27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住○○市○○○路○段000號26、27樓 
           送達代收人 黃靖妃  
           住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二段182巷3弄48
            號1樓              
債 務 人 吳正傑  住新竹市新埔鄉五埔里10鄰安石街17巷
            5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吳正傑所有之存款債權等,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中市西屯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