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1838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6 
            樓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呂書安  
           住○○市○○區○○路000號2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昊丞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李昊丞之薪資,惟第三人銓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登記地在臺北市北投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