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1971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債 務 人 朱興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調查債務人朱興振之勞保加保及人身保險投保資料,經調查結果:債務人查無人身保險投保資料,至於勞保現加保於非屬本院轄區之第三人運祥國際有限公司(設桃園市○○區○○街000號8樓),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 憲 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