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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2082號
債  權  人  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為煌  


債  務  人  余筌浦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調查債務人余筌浦之勞保加保資料及郵局開戶資料,經調查結果債務人之郵局開戶為新竹建中郵局,惟存款為新臺幣906元,執行無實益;又債務人之勞保現加保於第三人宏維科技開發公司,公司登記地址設於桃園市中壢區,非本院轄區,依首開規定,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 憲 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