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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255號
債 權 人 東元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周如茵  住○○市○○區○○路○段00號2樓  
           送達代收人 王宥惠  
           住○○市○○區○○路000號2樓   
債 務 人 簡文榮  住新竹縣○○鄉○○村0鄰○○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張永和  住○○市○區○○路0段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張永和所有薪資債權(債務人簡文榮查無勞保投保資料,無從執行),惟依勞保投保查詢資料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新北市永和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