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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296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市○○區○○路000號8樓   
代 理 人 黃國綸  住○○市○○區○○路000號8樓   
債 務 人 瑞塔複合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竹縣○○鄉○○○路0號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    
人     廖岱鏗  住福建省金門縣金城鎮南門里32鄰光前
            路14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徐珮真  住福建省金門縣金城鎮南門里32鄰光前
            路14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瑞塔複合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登記、債務人廖岱鏗、徐珮真住所則均係在金門縣金城鎮,有債務人瑞塔複合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及債務人廖岱鏗、徐珮真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