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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5143號
債  權  人  福隆尖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益碩科技建材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益碩科技建材有限公司之綠色固沙液,惟依其聲請狀所載該動產係置於債權人所在地即臺南市,此有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