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518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黃戎華間返還消費借貸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債權人現具體載明聲請執行債務人對設於臺北市信義區之第三人之保險契約債權,本件即非司法院訂定之「法院辦理人身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2點前段之「未具體表明執行標的」事件,自亦無同點後段「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狀,依首揭規定,本件應屬第三人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