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5517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債 務 人 邱健治
債 務 人 邱邵龍
債 務 人 邱邵邦
債 務 人 根雪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等四人對第三人之薪資、郵局存款及保險契約等債權為強制執行,經查,除債務人邱邵邦勞保投保單位名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登記址在桃園市,其餘查詢事項皆無結果。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