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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566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李建業  
債  務  人  鄧永清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調查債務人鄧永清之勞保加保及郵局開戶資料,經調查結果:債務人現無勞保加保資料,郵局開戶資料為平鎮山子頂郵局(設桃園市平鎮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 憲 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