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6050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劉依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2323號確定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執行債務人劉依雯對第三人德萌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又因國稅局之所得清單之債務人薪資收入有時間之落差,並請求本院查調債務人之最新勞保加保資料等語。經查調之結果,債務人已於113年10月31日自第三人德萌有限公司退保,現勞保加保於公司登記地址位於臺中市○○區○○00路00號5樓、通訊地址為臺中市○○區○○里○○巷0○00號之第三人龍城實業有限公司處,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 憲 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