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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6189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宏祺  
代  理  人  黃怡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梓維即張致瑋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龍達商務旅館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經查債務人已退保,現加保於雀客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其所在地在臺北市中山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