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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672號 
債 權 人 琥譯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設苗栗縣○○鎮○○里○○路00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蘇芸瑱   住同上
債 務 人 傅譯嫻  住新竹縣○○市○○街000○0號   
           居新竹縣○○鄉○○路00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傅譯嫻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強制執行,已指明之第三人馬來西亞商愛康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所在地係臺北市中山區,非在本院轄區,雖另於執行標的陳述債務人服務於第三人保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惟經通知債權人具狀說明扣薪之第三人究為何,債權人迄今均未補正說明,則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已指明之第三人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