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7066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債 務 人 羅永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調查債務人羅永淳之勞保及人身保險資料,經調查結果:債務人現無人身保險加保資料,勞保現投保於非本院轄區之台北市○○區○○路○段0號5樓之第三人訊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處。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 憲 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