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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0090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債  務  人  林宜儒  

債  務  人  洪如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林宜儒、洪如蕙之薪資、郵局存款及保險契約債權,經查,債務人林宜儒勞保投保單位宏竟有限公司登記址在桃園市,洪如蕙現無勞保投保資料,債務人二人郵局存款均未達扣押標準,查無可供執行之保險契約債權。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