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097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住○○市○○區○○路00號     
代 理 人 張景嵐  住○○市○○路0號4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椿友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潔揚實業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之薪資債權及對郵局款債權為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無可供執行之郵局存款債權,且已於民國112年9月30日自上開第三人潔揚實業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處退保,其現投保第三人係設址桃園市,非在本院轄區,有債務人郵局開戶查詢資料及勞保查詢資料在卷可參。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