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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2130號
聲 請 人即
債  權  人  波波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芮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合聲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如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致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係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執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7346號簡易庭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林合聲聲請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林合聲業於聲請人聲請執行之當日死亡等情,有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本院112年司執字第10432號債權憑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 紙在卷可稽,是本院遂先後於114年12月5日及114年1 2月22日通知聲請人應陳報債務人林合聲之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各該通知並分別於114年12月9日及114年12月24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惟聲請人迄未檢送相關資料到院,致本院無從接續強制執行程序,揆諸上開規定,本院自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 第1 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