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2197號
債 權 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秦台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秦台光對第三人三井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同禾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及對第三人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債權。經查債務人已於113年9月15日、114年11月15日自三井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同禾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處退保,無薪資債權可供執行。本院既無執行標的,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