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3466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 陳鳳龍
代理人
債 務 人 李君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不動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李君葳之不動產及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惟不動產部分業經本院以114年12月10日新院玉114司執周字第63466號函通知無從執行,又依聲請狀所載薪資債權所在地係臺中市。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