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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477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祝  



債  務  人  貝文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貝思賢(歿)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經本院函詢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稱截至民國114年12月24日止並無債務人貝思賢(歿)本人或其遺屬請領勞工退休金之紀錄,並檢送債務人貝思賢(歿)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明細資料過院,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4年12月29日保退五字第11413455920號函附卷可佐,足認債務人貝思賢(歿)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有勞工退休金可供執行,故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北市中正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另債務人貝文勝於114年12月30日向本院陳報其聲請拋棄繼承,惟因該拋棄繼承聲請至本件裁定作成之日未獲貝文勝提出本院准予備查之相關文件,故本件裁定仍將貝文勝列為債務人,附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