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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6358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陳鳳龍  
法定代理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心瑜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華南銀行淡水分行及淡水紅樹林郵局之薪資、存款債權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已於114年5月31日自第三人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處退保,現投保於臺北榮民總醫院,其設址臺北市北投區,非在本院轄區。本院既無執行標的,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