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238號
債 權 人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12樓
            之7               
法定代理人 簡政   住同上
債 務 人 沈千蕙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二
            樓            
           居苗栗縣○○鎮○○○路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及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已於民國113年3月29日自京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退保,現無勞保投保資料,故就債權人聲請之薪資標的不予執行;又債權人聲請執行之存款第三人所在地位於新北市土城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