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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375號
債 權 人 柏冠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淑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許詣鑫  
           住同上  
債 務 人 SUNANI BT DARYA DARYA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護照號碼:M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SUNANI BT DARYA DARYA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惟依內政部移民署函覆資料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新北市板橋區。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