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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習馨云即習美娟



代  理  人  黃子容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洪嬿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楊雅如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喬湘秦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日起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36號裁定附卷足憑。再查,依據債務人於114年5月22日到院陳報財產收入狀況、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及債務人所提第三人台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4年4月18日出具保險證明書影本,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時,其財產為存款新臺幣2,221元,已不敷供清償繼續進行清算程序所需之財團費用及債務,已堪認定。
三、經本院以114年5月5日新院玉民寶114司執消債清12字第17986號函通知債權人陳述意見後,均無債權人具狀對終止清算程序表示反對意見,本院審酌債務人清算之規模,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認有終止清算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