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馮震宇  
代  理  人  洪惠平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林家旭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7日起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48號裁定附卷足憑。再查,依據債務人於114年9月9日到院陳報財產收入狀況及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時,並所餘財產已不敷繼續進行清算程序所需之財團費用及債務,已堪認定。
三、經本院以114年9月15日新院玉民寶114司執消債清24字第38721號函通知債權人陳述意見後,均無債權人具狀對終止清算程序表示反對意見,本院審酌債務人清算之規模,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認有終止清算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