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楊佳玲
代 理 人 林佳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陳建富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 理 人 鄭穎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件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 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楊佳玲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4年6月26日114年度消債清字第36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經查債務人有如附件所示之清算財產,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又本院已於115年2月11日以新院瑞民寶114司執消債清26字第06326號函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本件並無債權人對於附件所示之處分方法為不同意之意思表示,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附件:
清算財團財產/處分方式
1.新北市○○區○地○○段○○○○○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
範圍:410000分之1)。處分方式:其公告現值換算金額為新
台幣(下同)807元,不敷程序費用,而無處分實益,故不處
分。
2.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依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2月10日函所載保單共15件,其中1件停效,其中具解約價值共3件保單,其餘無解約價值,扣除保單借款243,000元後,分別為41,275元、114,452元、5,539元,合計共161,266元)。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保單1件(依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14年8月26日陳報狀所載保單預估解約金為54,451元)。處分方式:因債務人到院陳稱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與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合計解約價值215,717元(即161,266+54,451=215,717),需扣除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六個月金額111,708元(即15,515×1.2×6=111,708)範圍後,其餘額104,009元(即215,717-111,708=104,009),願由債務人提出同額104,009元予法院,由本院為後續分配,保單不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