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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廖宏武  
相  對  人  周而美即周而梅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周而梅」之記載,應予更正為「相對人周而美即周而梅」。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