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李詣琦
關 係 人 𡍼偉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3年3月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關係人擔保其對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在及將來所負之借款、信用卡、票據、墊款、透支及保證等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3,200,000元之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143年3月3日,經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關係人於113年3月5日向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1,000,000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款契約書及動用申請書內,並約定如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詎關係人於自114年2月5日起未依約按期還款,且關係人尚欠一筆信用卡消費款50,427元暨利息、違約金,屢經催討,迄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借款契約、動用申請書、信用卡申請書、存證信函及掛號回執(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又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14年6月17日新院玉民政114司拍112字第24998號函,通知相對人、關係人得於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分別於114年6月25日送達、114年6月26日寄存送達,惟迄未見相對人及關係人有所陳述,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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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有部分:○○段0000建號,面積:11378.7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00 其他登記事項:主要用途: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管理室、門廳、公共設施 (權狀註記事項)建築基地地:○○段0000、0000地號 (一般註記事項)含新竹市○○路0○0號門牌 停車位共計:233位 建物層次:一層陽台面積:73.54平方公尺、二層陽台面積:95.26平方公尺
共有部分:○○段0000建號,面積:1747.5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142 其他登記事項:主要用途:梯間、機房、水箱 (權狀註記事項)建築基地地號:○○段0000、0000地號 建物層次:突出物一層面積:44.35平方公尺、 突出物二層面積:44.35平方公尺、 突出物三層面積:44.35平方公尺。
共有部分:○○段0000建號,面積:44.2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623 其他登記事項:主要用途:Y中繼水箱 (權狀註記事項)建築基地地號:○○段0000、0000地號
其他登記事項:(權狀註記事項)建築基地地號:○○段0000、0000地號 建築基地權利(種類)範圍:○○段0000、0000地號(所有權)各100000分之316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