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趙玉英
法定代理人 莊金鵬
關 係 人 莊凱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4,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趙玉英於民國(下同)111年5月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關係人莊凱駿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780萬元、660萬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票據等債務。債權確定日期皆為141年5月5日,債務清償日期、利息等依各契約約定,均經登記在案。關係人莊凱駿嗣於111年5月11日起向聲請人借款三筆,分別為650萬、300萬、250萬元,均約定分期攤還本息,如未依約履行,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關係人莊凱駿於114年5月11日起,即未能依約還款,按借款契約書所載應清償全部積欠債務,計尚欠本金11,696,546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又關係人於110年8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60萬元,目前尚欠本金287,728元未清償。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借款契約書、授信增補契約書、帳務明細檔、存證信函暨回執正反面、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皆影本)等件為證。本院依聲請人所提證據為形式上審查,可認其債權存在並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又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5日新院玉民寶114司拍167字第37181號函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本件陳述意見,惟迄未表示意見。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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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測前:○○段00-00地號、合併自:0000地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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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層:68.81 二層:68.81 總面積:137.6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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