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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林建宏  
相  對  人  陳加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加憲於民國(下同)111年12月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聲請人之所欠借款之清償,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6,840,000元、3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141年11月28日,債務清償日期、利息、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經登記在案。相對人陳加憲於111年12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二筆,總金額為6,000,000元,每筆借款金額、借款起迄日、約定利息等按契約約定相對人陳加憲自114年3月16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5,936,171元,及利息違約金未付。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已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借款明細表、借據、借款契約加速條款內容變更通知函、催告函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14年11月6日新院玉民寶114司拍207字第46594號函通知相對人得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經送達後,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附表: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新竹縣
○○鄉
○○段

123
104.74
1/125

 2
新竹縣
○○鄉
○○段

446-12
408.19
  1/29

 3
新竹縣
○○鄉
○○段

446-10
 56.67
  1/1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000
○○鄉○○段000-00地號
新竹縣○○鄉○○路○段000巷00弄00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四層
一層:41.58
二層:41.58三層:41.58
四層:24.03
總面積:148.77
陽台:9.50
平台:4.75
屋頂突出物:5.85
雨遮:0.72
1/1


備 註
所有權人:陳加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