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張弘力  
相  對  人  林重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五、依非訟事件法...」、「六、如不服本裁定...」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四、依非訟事件法...」、「五、如不服本裁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