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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當事人聲請對相對人陸薏如之繼承人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應以抵押物之現所有人為相對人,登記之所有人死亡者,則應以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為司法事務官辦理不動產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規範要點第7點定之。復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於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陸薏如於民國112年11月書立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約定自112年12月起至122年11月止,每月一付,共分120期,期付金 46,580元,分期付款總價新台幣(下同)4,657,995元。債務人陸薏如以其所有坐落新竹市○○段000地號、000地號土地及其上000建號建物,設定3,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為擔保其借款、分期付款買賣、附條件買賣等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詎債務人自114年8月起即未按期繳納本息,且債務人於114年9月30日死亡,爰聲請人聲請對陸薏如之繼承人裁定拍賣抵押物云云
三、查聲請人以陸薏如之繼承人為相對人向本院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經本院於114年11月12日新院玉民政114司拍字第217號47673函通知聲請人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適格相對人,經聲請人具狀陳報蕭錫裕、王柏權、陸婷麗為相對人,經本院依職權向民事庭查詢有無被繼承人陸薏如之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查得其繼承人蕭錫裕、王柏權、陸婷麗已聲請拋棄繼承,並經准予備查。則聲請人未補正適格之相對人,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