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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相  對  人  陳佳鴻律師即周賢哲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臺仟伍佰元由相對人於管理被繼承人周賢哲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繼承周賢哲於民國99年6月22日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借款、票據、透支、墊款、信用卡消費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2,5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129年6月8日,債務清償日期、利息、遲延利息等各別訂明於契約內,經登記在案。
   ㈡嗣被繼承人周賢哲與聲請人簽立抵押貸款約定書向聲請人借款2,150,000元,借貸起訖日期自99年6月25日起至119年6月25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加付違約金。詎上開款項自114年4月20日起未獲給付,尚欠金額647,789元及利息。被繼承人周賢哲且於114年5月7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全部拋棄繼承,並經本院以114年度司繼字第1026號裁定選任相對人陳佳鴻律師為被繼承人周賢哲之遺產管理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貸款約定書影本、貸放明細、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除戶謄本、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於114年11月24日以新院玉民政114司拍236字第49470號函,通知相對人得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經送達後,有送達證書附卷足稽,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236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平方公尺
1
○○縣
○○市
○○
000
330.64
900000分之7634
2
○○縣
○○市
○○
000
233.42
900000分之7634
3
○○縣
○○市
○○
000
135.29
900000分之7634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築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0000
○○市○○段00000地號
---------
新竹縣○○市○○○路000號0樓之0
商業用用、鋼筋混泥土造、11層
第六層:29.92
合計:29.92
雨遮:
2.33㎡
全部
備考
共有部分:
○○段0000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774
管理者:陳佳鴻(遺產管理人)。

2
0000
○○市○○段00000000地號
---------
新竹縣○○市○○○路0000號
管理員室、鋼筋混泥土造、11層
第一層:19.63
合計:19.63

29分之1
備考
共有部分:○○段0000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4895
管理者:陳佳鴻(遺產管理人)。